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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集团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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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4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6日18:36:57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三章    中期和季度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中期和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发布。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年度任务等指标。

(四)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矿山绿化、“三废”治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送集团公司领导组办公室,经过领导组组长签字批准后发布;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文字记载,公开后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制度到位,责任明确,纪律严明。把信息公开完成情况与岗位职责相结合,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容:

(一)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三)信息的编制、上报、审核及流程。

(四)信息保密审核措施及责任人。

(五)信息公开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七)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科学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对公开的信息负责,逐条审核,逐级把关,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真实、准确、主动、及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重视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搭建交流桥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正确对待收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虚心接受监督,及时梳理收到的反馈信息,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公开领导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培训,掌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等必备知识。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或者送达等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报送至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六条  领导组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书面答复工作。于收到申请公开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涉及到竞争性商业秘密等不宜详细公开以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开信息由专人负责信息网站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在山煤集团公司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与国资委网站“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专栏”建立链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领导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和违规后果,对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等处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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